葉姓死者遭凶嫌持刀刺殺,再被縱火活活燒死,死者父母面對媒體不發一語。外界質疑洪嫌縱火焚燒死者時,當下死者應尚未斷氣,今經解剖,初步研判死者應是被活活燒死,洪嫌行凶手段令人髮指。
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仲斌指出,檢察官會同法醫解剖相驗,初步發現葉姓死背部有7處刀傷,胸部肋骨部位有1處刀傷,其中背部2處、胸部1處深及肺臟,造成死者有氣血胸之傷害,但刀傷仍非致死原因,初判死因係焚燒之燒灼傷所致,確切死因尚待鑑定為最終判定。
▲南科殺人焚屍案死者30日解剖相驗,初步研判死者應是被活活燒死。
(圖/民眾提供)
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福來表示,被告洪姓男子經訊問後,坦承因感情糾葛,持刀剌向被害人身體部位正面及背部各一刀,以被害人之機車將被害人載至附近停車場,再點燃汽油縱火焚燒被害人後,隨即逃離現場等情,惟辯稱拿刀只是要嚇嚇被害人。
法官認為,本案有證人即被告之前女友等人證述在卷,又有卷內檢警所提事證可佐,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。
又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、勾串、滅證之虞。且被告所涉犯行,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危害,權衡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,應認對被告為羈押為適當,以確保偵查、追訴之進行,尚難以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,而有羈押之必要,裁定諭知被告洪嫌應予羈押,並禁止接見通信。
初步調查發現,死者是於29日凌晨下班後,與洪嫌騎機車在南科園區環西一路與環東一路發生爭執扭打,死者隨即倒臥在該路口,復由洪嫌以死者之機車將死者載至迎曦湖畔停車場,過程中尚因行車不穩擦撞電線桿,洪嫌見死者機車因擦撞電線桿而逸漏汽油,遂於停車場內點燃汽油焚燒死者及機車。